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7月12日展某在某购物app使用账户购买了涉案产品,展某向朋友介绍该商品时,朋友认出该产品成分中含有中药材,发现产品成分包括某药材,中药材皆有禁忌,都存在副作用,会对人体造成一定性的伤害,作为普通食品尚无足够的安全性评估等科学依据,故展某诉至法院。
该案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2、若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某网店是否存在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及是否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的产品属于进口的保健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没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故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法官提醒广大朋友们,在网购时注意:一是在网络购物时一定要慎选平台,理性消费。消费者如选择网络购物及服务,首先要注意对网络平台的选择,要尽量选择正规的平台及信誉度较高的卖家。其次在网络购物时,可以选择多家网购平台对所购物品的详细描述、产品检验报告、商家生产经营资质和信誉、商品评价等进行了解、比较,理性消费,避免掉入购物陷阱,防止上当受骗。二是明晰权利,积极维权。消费者在网购后依法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网购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如果在购物中发现有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或12315、12331等热线投诉举报;也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