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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幼儿校内受伤,究竟谁之“过”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万晓波、徐辉辉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17 8:46: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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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孩子人身安全是每个父母都很关切的问题,不管是在家还是在学校,一旦磕着碰着,家长总会很心痛。今年4岁的小张放学后由其家长陪同在学校玩滑梯时不慎受伤,导致十级伤残。后来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小张遂将学校、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此案宣判,小张共获得7万多元的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是:学校、家长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8岁以下的孩子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受伤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教育机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为四岁的幼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幼儿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负有法定的教育、监管和保护的义务,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对孩子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本案由于家长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案情及各方的过错大小,法院判定家长承担20%的责任,学校承担80%的责任,因学校给孩子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故学校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

法官提醒,学校应该加强安全教育的工作,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以及自我保护的能力;家长应该在日常生活的沟通交流中,通过潜移默化的形式,向孩子灌输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辨别危险的方法;同时,还应对学校的设施加强监督管理,定期保养维护,注意以上三点才能更好地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案后余思:教育机构如何防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安全风险:

1、组织安全教学活动,提高幼儿的安保意识。

2、对校内设施进行示范演练,并定期维护,避免风险发生。

3、校内应当配备全方位的监控设备,有利于第一时间发现险情,同时为举证提供便利。

4、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能确保伤者第一时间得到科学救治,避免二次伤害。

5、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社会的未来、家庭的希望,我们希望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平安的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不仅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还应当是家庭、教育机构以及全社会的职责。让我们携手齐心协力为孩子筑就一道坚实的防护墙,让孩子能在安全的、阳光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