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签订了个人借款即保证担保合同,未及时还款的追偿权纠纷一案。
案件缘由
2016年4月2日,刘某、李某、任某与敦煌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即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李某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000元,并由任某及另外两名担保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之后因刘某、李某未偿还借款,小额贷款公司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李某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承担利息3000元,合计53000元,任某及另外两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刘某、李某却未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刘某、李某偿还了部分款项后,任某作为保证人以就刘某、李某的债务承担的清偿责任,便向其二人进行追偿,诉至法院。最终,刘某、李某连带偿还其已代偿的借款本息及已承担的诉讼费用合计42191元。至此,持续数月的追偿权纠纷才得以顺利妥善处理。
追偿过程较为漫长,这也提醒我们无论是作为担保人还是借款方等,一定要谨慎为之,承担连带责任的影响不可忽视。任何形式都需要建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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