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没有向法院申请撤诉,你们凭什么给我按撤诉处理?” 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3起案件因原告未按时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通知上午九点开庭,然而,经法院传唤,原告未按时参加诉讼,且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不参加庭审的理由。因此,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法院工作人员至少提前十五天会告知原、被告开庭的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提前准备自己的证据材料并按时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醒,原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一定要根据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否则视为自动撤诉,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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