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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房屋无人居住,业主该不该交物业费?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张艳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21 10:18:2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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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徐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被告徐某系某小区居民。2016年1月,原告某物业公司与徐某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接管小区物业管理至今。被告徐某以其长期未居住为由,拒交2017年至2019年的物业管理费。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徐某辩称,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未经其同意,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能约束业主。且被告的房屋2017年至2019年期间均为空置房屋,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认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不能约束业主的抗辩观点不能成立。徐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为徐某提供物业服务,徐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徐某虽有部分时间段未在房屋内居住,但未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也无证据证明期间该房屋无其他人居住,故应按收费标准全额交纳物业费。遂判决徐某支付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物业费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