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成功审结4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案件事实:赵某是民间阴阳,为同村村民办理丧葬事宜, 2020年5月9日晚,赵某喝醉,第二天早上无法开车请求唐某A驾驶车辆,唐某A出于好心帮忙驾驶车辆,车上乘坐有赵某、唐某B、杨某、武某四人。2020年5月10日8时20分许,马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使时,与同向行使唐某A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唐某B、武某、赵某受伤,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5月26日,经交警大队认定,唐某A、马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武某、赵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唐某A与马某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应负50%的赔偿之责。马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挂靠于高安某公司名下,庭审中马某与高安某公司均认可重型自卸货车已由高安某公司出卖给马舍某并实际交付给马舍某,虽然车辆仍登记在高安某公司名下,但车辆的所有权已转移给马舍某。原告主张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高安某公司、况某、兰州某公司没有事实依据。唐某A应赵某要求替其在案发当日驾驶轻型栏扳货车,唐某A与赵某之间构成帮工关系,唐某A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杨某的损伤,唐某A应与赵某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某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某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在人保财险某分公司购买三者责任险,故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先由人保财险某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人保财险某分公司与唐某A、赵某按照责任划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遵守交通规则,就是在保护你的生命,也是保护他人的生命,请每个人都重视交通安全,认真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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