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何某想要租赁敦煌市某公司的房屋用于开培训机构,但因开培训机构需要房屋面积200平米以上,因何某看中的房屋面积不够,故要求敦煌市某公司与何某看中房屋相邻的房屋面积协商由何某租赁,敦煌市某公司为了与何某签订租赁合同,便按照何某的要求减免了相邻房屋的租赁费,并将房屋收回租赁给何某。同时,敦煌市某公司与何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何某反悔,不想租赁该房屋,后敦煌市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16000元。经法院审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经本院查明,因敦煌市某公司为了将相邻房屋租赁给何某而减免了相邻房屋的租赁费16000元,故何某应承担敦煌市某公司的损失。
法官寄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需谨慎,否则会根据合同法的约定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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