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赵某因前日饮酒不适,遂让唐某为其驾车,车上乘坐武某、赵某、杨某,四人共同参加同村村民丧葬事宜。唐某在驾车过程中,与马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唐某、赵某、武某受伤,杨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马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现杨某家属及武某诉至本院,要求对方车主、保险公司、赵某、唐某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唐某、赵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涉及到对唐某代赵某驾车行为的认定。本院认为,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处理事务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唐某应赵某要求替其在案发当日驾驶车,唐某与赵某之间即形成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唐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他人的损伤,唐建某与赵某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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