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0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陈某从丙方公司A处购买位于敦煌某商贸城二楼A04、B27号商铺。2016年4月29日,张某、陈某作为甲方与乙方公司B、丙方公司A签订商铺租赁管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张某、陈某将商铺交付公司B使用,公司B因经营需要拆除了商铺隔断,整体设计装潢后投入使用,后因经营严重亏损,公司B依约支付张某、陈某两间商铺第一年度及第二年度租金后,再未支付租金。张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A、公司B连带支付房屋租赁费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张某、陈某与公司A、公司B签订的商铺租赁管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该协议约定履行。公司B应当履行支付下欠租金的合同义务。且公司B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已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避免张某、陈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双方所签订的商铺租赁管理协议应予解除。商铺租赁管理协议解除后,公司B应将商铺向张某、陈某进行返还。公司A作为商铺的开发、承建、出售及监管方,在公司B恢复商铺原状的过程中,应当负有协助义务,恢复商铺原状的费用,由公司B承担。
合议庭多次向原被告认真分析案情,理清法律关系,为了双方的利益,灵活运用“形势变更原则”,解除多方签订的合同,真正维护了原被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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