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因为眼前的蝇头小利而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及银行卡,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网络赌博、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就会使自己成为犯罪“帮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月22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通过出借个人银行账户及相关信息,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案件。2019年12月份,徐某与刘某商定由被告人刘某为徐某及其上线提供他人的银行账户及相关信息,用于转移“网络赌博平台的赌资”,在资金进入刘某提供的账户后,由刘某指使他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购买比特币等方式将犯罪所得转移给徐某及其上线指定的账户,刘某按照转账金额的比例收取好处费。随后,被告人刘某联系了被告人赵某、隋某、吴某等9名被告人,提供本人或他人的银行账号,通过操作网上银行等方式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转移至指定账户。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刘某、赵某等人提供的28个银行账号,共收到、转移陈某、吴某某等20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合计5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赵某和隋某等9名被告人明知滞留在他人银行卡内的款项是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等9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至 15000元不等的刑罚。
法官提醒:个人手机卡、银行卡等物品虽属于个人所有,但明知他人将利用手机卡、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仍然进行出售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罪等。广大群众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变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身陷牢狱之灾。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