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对一名抢夺案件重要证据、辱骂执行干警的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俞某与李某、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据俞某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李某、徐某所有的“临工”牌挖掘机两台。在执行干警向李某、徐某送达法律文书时,徐某情绪激动,强行从申请人俞某手中抢夺案件后续审理所需的重要证据,执行干警迅速控制现场,稳定徐某情绪。但徐某及其家属不听劝解,反而肆意诽谤、辱骂执行干警,行为嚣张蛮狠,影响恶劣。在执行干警耐心的释法明理后,冷静下来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徐某主动向执行干警道歉,并书写了具结悔过书,对自己的行为表示真诚悔过。
公民应该在法律准则的约束下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徐某的行为妨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衅。结合徐某行为造成的影响以及自身的认错态度,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对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