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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起重机在工地作业时发生事故,交强险赔不赔?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赵静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24 9:09: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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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潘某被格尔木某公司员工闫某驾驶的起重机吊钩击中双腿、双脚致其双腿、双脚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跖骨骨折、下肢多处损伤,花用医疗费若干。因涉案起重机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潘某遂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保险公司则以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拒绝赔付,潘某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是否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格尔木某公司为涉案起重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4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载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4条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起重机属于主要用于工地作业的一种特种作业车,特种作业车的性质决定了其主要用途为工地作业,并非交通通行,除了在公共道路上通行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之外,更多的事故会发生在其发挥特种功能的作业过程中。保险公司作为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保险人,应明知该类车辆的情况并对其可能发生的风险有预先的判断,其同意承保特种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该预见到特种车辆大部分的责任事故是发生在公共道路以外的特种作业过程中。综合上述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理赔。后法院依法予以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予以赔付,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