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赵某事发前日因饮酒不适,第二天遂让唐某为其驾车,车上乘坐武某、赵某、杨某,四人共同参加同村村民丧葬事宜。唐某在驾车过程中,与马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唐某、赵某、武某受伤,杨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经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马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唐某诉至敦煌市法院,要求对方车主、保险公司、赵某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当对唐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涉及到对唐某代赵某驾车行为的认定。本院认为,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处理事务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唐某应赵某要求替其在案发当日驾驶车,唐某与赵某之间即形成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唐某在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赵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唐某作为帮工人,因重大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应依法减轻赵某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根据案情、以及唐某应赵某请求给予无偿帮工等情节,确定赵某与唐某对保险公司限额内赔偿完毕的剩余部分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本案在帮工受损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对义务帮工人的损害赔偿予以支持,同时对帮工人和被帮工人的责任分配,既是是对义务帮工人助人为乐行为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要树立安全防范的风险意识的重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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