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系社会弱势群体,跟其他的劳动者相比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更多,特别是一到年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农民工讨薪仍是难题。2020年12月中旬,敦煌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1起、判决1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使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进一步保障了社会稳定。
张某诉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基本案情:2019年,张某受雇于蔡某为蔡某承包的敦煌市某花园及液化气站从事装修工作,2020年1月24日,经过双方结算,蔡某共欠张某劳务费33000元,蔡某向张某出具了书面结算单。但后经张某多次催要,蔡某拒不支付,张某便诉至法院维护自身权益。案件受理后,本院穷尽所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蔡某送达,张某申请公告送达。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本案蔡某拖欠张某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系债权人,蔡某系债务人,对拖欠张某的劳务费应承担给付责任,蔡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与答辩的权利。判决蔡某给付张某劳务费33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王某诉任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基本案情:王某系四川省来敦务工人员,2018年王某受雇于任某在任某经营的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2019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任某欠王某工资15000元,任某向王某出具了欠条。后经王某催要,任某只偿还了4190元,剩余10810元至今未付。本案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遂积极与双方沟通,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任某按月分期给付王某的工资。
敦煌市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过程中,调判结合,不仅提高了立案调解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让讨薪农民工感受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情怀,切实保障了农民工权益。
法官提醒:审判实践中,许多农民工起诉追索劳动报酬时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其诉求,故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从事劳务时,应注意留存欠条、结算单、合同书等证据,小心“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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