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原告任某与被告刘某签订土地采砂石承包合同,承包范围为任某承包的三荒地。合同约定刘某每年向任某缴纳承包费2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向任某缴纳承包费1万元,承诺剩余3万元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同时约定刘某负责在2019年12月31日前平整恢复生产经营场地等事项。至2019年12月31日任某要求刘某履行合同义务,刘某拒不履行,故任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刘某辩称合同签订后,仅开采10天,便收到相关部门停工通知,再没进行过开采,故拒绝履行合同相关约定义务。经法院调查,任某所承包的荒地并未取得相关部门采砂批准。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任某与刘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温馨提示: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对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切勿因为疏忽大意,给自身带来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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