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
亲人两行泪
一个人的生命如同那薄薄的蝉翼,经不起什么风吹雨打,它是脆弱的,却又无比坚强。造物主创造了人,充满活力的生命来到了这个世界,我们难道不应该珍惜吗?
近日,敦煌市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两起客运合同纠纷案,案情如下:2020年10月11日,童某、郭某乘坐朱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柳敦高速公路上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马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出租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人员朱某、童某、郭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朱某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朱某驾驶车辆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童某、郭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朱某亲属及某财险公司赔偿相关费用。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判决某财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各赔偿童某、郭某亲属五十余万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司机和市民朋友们,严禁酒后开车,切勿疲劳驾驶,在行车前要保证充足的睡眠,尤其是夜晚和凌晨时段,更应该注意休息。行车途中须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若感到视觉模糊、反应迟钝、感知减弱时,必须立即停车休息,恢复体力后再继续开车。
不幸的事故
一次又一次提醒我们
车祸猛于虎
行车安全不能忘
希望所有人开车上路时
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按秩序通行
共同构造一个和谐、有序、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