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对张姓老夫妇将自己的女婿起诉至法院,这是为何?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此案。
张姓夫妇的女儿张某和王某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张某于2001年去世。张某过世后,张小某一直与张姓夫妇共同生活。2019年,张小某乘坐电动自行车因与他人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之后,车辆驾驶人向王某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60多万元。张姓夫妇与王某签订合约,约定张小某的丧葬款,应按照总价值的50%分配给双方。王某收到赔偿后未按照合约向张姓夫妇给付,认为将张姓夫妇列为受赔偿方不合理,死亡赔偿金只能赔偿给张小某父母。
张姓夫妇是否有获得赔偿款的权利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张姓夫妇作为受害人张小某的近亲属及实际抚养人,有作为赔偿权利人获得赔偿款的权利。且张姓夫妇的主张符合双方合约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某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在近亲属间分配时应根据对死者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紧密程度合理进行分配。张姓夫妇在张小某成长过程中尽了主要义务,且在张小某生前一直与其共同生活,故张姓夫妇有权分割张小某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款。最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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