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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交通事故索赔难 法官释法促履行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褚雯婕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4 17:14: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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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七里镇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8年12月,原告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敦煌市某街道交叉路口时,与被告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被送往敦煌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病情严重转院至兰州某医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右侧股骨髁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该起事故经敦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因吴某与刘某未能就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吴某诉至法院。

另外,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吴某在治疗过程中,刘某已向吴某赔偿3000元。现吴某请求判令刘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固定架费、交通费、救护车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电动车维修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200968.66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依据2020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经法院审核,吴某受伤后产生的费用共计183007.82元。刘某的小型轿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2000元。不足部分61007.82元,依据吴某与刘某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比例,确定刘某承担30%赔偿责任,计算为18302元,扣减刘某已向吴某赔偿的3000元,刘某应向吴某赔偿的费用为15302元。

判决生效后,考虑到吴某因治疗生活困难,办案法官督促保险公司及刘某及时履行了赔偿款,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