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成功调处一起因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履行义务引起的纠纷。
2017年10月,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原告李某签订《瓜州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被告拆迁原告位于瓜州县渊泉镇住宅楼一套,被告向原告补偿位于瓜州县某小区房屋一套作为安置房。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月14日向被告交付了拆迁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证。2018年10月,因其他原因被告无法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双方重新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补偿原告补偿款29.9万元,合同签订当时给付5万元定金,剩余补偿款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则承担相应损失。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补偿款17万元,但剩余款项一直未付清。2020年7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拆迁款19.9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96万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僵持不下,原告坚持要求被告除支付剩余拆迁款外,还要承担违约金。被告则以协议约定了附生效条款,现条件尚未成就,合同未生效,不再拆迁房屋,并要求原告返还已付房款。承办法官在认真分析案情后,通过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试,反复与原、被告沟通,抓准双方的需求,综合权衡双方利益,提出妥善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12.5万元,若逾期,则于2021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13.5万元。至此,烦扰原被告多年的纠纷得以化解,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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