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手机支付时代的到来,手指轻轻一点,转账付款立即完成。但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会遭遇一些小麻烦。
2019年10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材料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材料,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预付货款60000元,被告称未收到,原告再次向被告转账40000元,被告共计收到原告货款100000元。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共向原告供应了60000元的材料。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付材料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到庭后,法官耐心对张某释法析理,让其明白不当得利的具体内涵,并向其展示原告的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经调解,张某承认自己账上多收取了40000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案件顺利了结。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的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此案中,张某卡上多收到的40000元是由于李某的操作失误导致,并不是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受利益,李某某受损失,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故张某有义务配合李某的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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