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方有道 非法经营不可取
2020年3月至9月,王某在未取得卷烟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QQ、微信等通讯方式联系上家从广州、福建等地购进卷烟28种、1566.7条向他人出售,涉案金额238451.20元。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对涉案香烟进行鉴别检验,上述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王某服从一审判决并按期缴纳罚金。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无证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法官提示: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其买卖受到诸多条件限制。买卖烟草需要向烟草专卖局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否则将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市场经济秩序不容践踏,合法经营才是人间正道,投机取巧,非法经营终会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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