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可任性,子女权益要兼顾
近日,肃州区法院判决一起离婚案件,法院未采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离婚的意见,而是作出不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判决结果出来后双方均未上诉。 2008年朱某(女)与李某(男)因工作关系相识相恋。2014年4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4年9月,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时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发生,2020年8月1日,朱某从家中搬离与李某分居。2020年10月,朱某向肃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朱某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
该案审理中,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却都以各自经济条件较差而推诿不承担抚养责任,经法院充分调解无效后,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夫妻感情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但并非是婚姻关系否解除的唯一衡量因素,当事人应正确理解婚姻自由,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谁选择谁负责,尤其应当统筹兼顾子女的合法权益,方可不悖情理,亦能适之于法律。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