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受伤索赔受阻 依法判决弘扬社会正气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清水法庭审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19年8月,在国道312线酒泉市肃州区下河清镇路段,一辆满载货物的大货车因天气炎热和制动摩擦等因素,在行驶中轮胎突然起火,而且火势迅速扩大。千钧一发之际,途经现场的原告杨某某不顾自身安危,拿起车载灭火器冲入火灾现场帮助被告刘某某灭火,不料被突然爆裂的轮胎炸伤双眼。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孰料此后车主刘某某和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却对杨某某的赔偿产生分歧,杨某某无奈诉至法院。
肃州区人民法院清水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判决肇事车辆所投保的甘肃省景泰县某保险公司和兰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某的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2月23日,保险公司将赔偿款赔付到位。
给予见义勇为者伤害赔偿,让好人有好报,既是一种道德上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现实中,因维权难而导致好人“流血又流泪”的事件时常发生,也导致人们在“帮不帮”“扶不扶”上犹豫不决。要让社会正气弘扬,就必须以法治为手段维护好人的权益,用正能量去产生引领与示范效应,有了法律的撑腰,见义勇为者才会在需要自己时义无反顾、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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