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玉门市法院依法审结了2件出售银行卡给他人实施犯罪的案件,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玉门法院首次审理此类案件。
经审理查明,为贪图小利,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仍用其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以150元/张、400元/张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实施犯罪。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均被用于转移诈骗支付结算,数额达200余万元。
法官提醒:1、我国银行业管理法规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和出售。每个公民都切勿为蝇头小利或亲朋帮忙出租、转借和出售银行卡,若银行卡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给自己带来麻烦,故意实施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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