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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交通事故引纠纷 现场履行暖民心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褚雯婕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4/8 15:10: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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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为民宗旨,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实践活动。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七里镇法庭倾力调解,成功化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现场履行,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人和。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5日,何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敦煌市白七路某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9702元。

可能是原告张某对法院调解处理案件及调解书的效力不信任、不理解,刚开始组织调解时,张某不同意调解。了解到张某拒绝调解的原因,承办法官给张某耐心的释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及调解处理案件的好处,同时,也细致耐心做好何某的思想工作,了解到何某生活困难,无法负担过高的赔偿费用,承办法官向张某解释何某的实际情况,并从调解后何某将最大限度积极补偿,现场即时履行角度考虑,能给予其谅解。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现场达成调解协议:何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元,并当场履行,该案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调解的性质决定的。诉讼上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自动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