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出售银行卡给他人实施犯罪的案件,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这是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为贪图小利,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贾某某、万某某、陈某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同时动员身边朋友办理银行卡后,以每套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实施犯罪。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均用于诈骗支付结算,数额达两百多万。
法官说法:我国银行业管理法规规定,银行及其账户经发卡银行批准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和出售。银行卡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带来麻烦,故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出借给他人的,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提醒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切勿因蝇头小利或者亲友帮忙等原因,转借、出租或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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