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6日 星期一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离婚案件,是否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赵静、刘旭萍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4/20 19:19:10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近日,在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多起婚姻案件中,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父母双方都想要抚养孩子,那是否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呢?

原告米某起诉被告王某要求离婚,女儿和儿子均随米某共同生活,法院审理时被告王某不同意孩子均由原告米某抚养。

温馨提示:离婚并不会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但必然会引起子女生活方式的改变,原来是共同生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只能跟随父母中的一方生活。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的意愿。

敦煌市法院受理这起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均对抚养权的归属有异议,但其孩子已满八周岁,这就意味着其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成熟度以及对外界的理解能力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可以对于今后自己随父或随母哪一方生活做出判断和选择。所以,在班主任的陪同下,法院的工作人员向两位孩子进行了询问。

关于子女抚养权增加尊重子女个人意愿的规定,实际上是保护了子女的自主选择权,这会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