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办实事】:法官云上开庭审案方便当事人诉讼
近日,阿克塞县法院法官为了方便案件当事人,提高办案效率,应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通过远程视频、互联网云上开庭的形式,审理了一起买卖国家证件案件,切实把为民办实事体现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群中看到“办证”广告,便联系到办假证人员,双方电话协商后,被告人通过微信将自己的照片等信息发给对方,以800元购买了姓名祖某某,驾驶证号2XXXXXXXX,档案编号2XXXXXXXX,准驾车型A2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0月24日早六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黑XXXX重型半挂车从黑龙江出发前往新疆库尔勒途经阿克塞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别,上述证件系伪造,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告张某某取保候审在黑龙江家中,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减少对防疫工作影响,案件承办法官采用远程云上开庭的方式审结该案。
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买卖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同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从一重处罚,应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一条之一、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且持有证号2XXXXXX、档案编号2XXXXXX的伪造驾驶证予以没收。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投稿人:张 宁
职 务:政治部科员
电 话: 19993718943
审核人:段 晓 明
职 务:阿克塞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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