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
简要案情如下:俞某与骆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初,骆某向俞某借款,俞某将自己所有的某银行的信用卡借给骆某使用。骆某陆续使用该信用卡至最高额度20000元后,不再向银行还款。后俞某于2020年9月18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骆某转账1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截止2020年10月1日,两次借款均未还清。某银行将催款函发至俞某家中,俞某偿还信用卡20000元及逾期利息6000元。后俞某多次催要骆某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鉴于骆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判决:骆某偿还俞某借款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驳回了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俞某的证据能否证实其全部诉讼请求?俞某持有转账记录、某银行的还款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骆某向其借款20000元未还的事实。剩余借款10000元俞某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风险提示:证据是法庭上唯一可以还原真相的凭据,也是能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因而保存好证据,提出证明力强的证据是当事人双方最为重要的法律行为。1.书证和物证方面:尽量搜集书信原件,或者物证及书证经过公正或者保全的摄像摄影材料等。如无原件,也可以是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件。2.证人证言方面: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显然强于与当事人有亲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当场所见所听的证言的效力要强于道听途说得来的证人证言。3.证据的取得方式:采集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恪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才能避免因为程序不合法而对证据证明力的削弱甚至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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