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审理了一起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件,某企业拖欠水费被某供排水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所欠水费及滞纳金。
自2019年8月起,原告为被告提供供水服务,截至2021年3月,被告拖欠水费累计130余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水费,被告由于经营不善及突发疫情等诸多原因一直未予结清欠款。2021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所欠水费及滞纳金。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对所欠水费及滞纳金表示认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明确告知被告怠于支付水费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另一方面原告也表示可以减少滞纳金,双方应该站在彼此的立场考虑问题,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得到缓解。最终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某供排水公司支付水费1391609.92元、滞纳金等180000元。至此,该案矛盾顺利化解,实现案结事了,该企业也顺利恢复了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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