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贾某某、万某某、陈某某等人,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查明,为贪图小利,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贾某某、万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同时动员身边朋友办理银行卡,后以每套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实施犯罪。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均用于诈骗支付结算,数额达两百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贾某某、万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以上刑罚。
法官说法:我国银行业管理法规规定,银行及其账户经发卡银行批准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和出售。银行卡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带来麻烦,故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出借给诈骗等不法分子,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将有可能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抵制非法贩卖银行卡,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