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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开宣判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石军 魏国喜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1/5/25 15:27:3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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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贾某某、万某某、陈某某等人,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查明,为贪图小利,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贾某某、万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同时动员身边朋友办理银行卡,后以每套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实施犯罪。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均用于诈骗支付结算,数额达两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贾某某、万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处以上刑

法官说法:我国银行业管理法规规定,银行及其账户经发卡银行批准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和出售。银行卡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带来麻烦,故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出借给诈骗等不法分子,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将有可能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抵制非法贩卖银行卡,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