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采取电汇方式向当事人发放案款100余万元。这一便民利民举措,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原告张某某、谷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客运公司、某保险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金塔县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将执行案款打入该院执行账户内,因原告张某某、谷某某系河北人,到金塔办理取款手续开销太大,该院遂决定采取电汇方式将执行款60余万元付给了远在河北的张某某和谷某某。
针对此类因当事人原因不便到法院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的案件,金塔县法院本着减轻当事人负累的原则,采取电汇方式发放执行案款,近期通过电汇方式发放执行款共计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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