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与刘某(己判决)商定为上线提供银行账号及相关信息,用于转移“网络赌博平台的赌资”,在资金进入徐某某提供的账户后,由徐某某指使他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或购买比特币等方式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上线指定账户。上线按照转账金额的比例给徐某某好处费,徐某某再与刘某及其下线分成。随后,刘某联系了赵某某(己判决)、隋某(已判决) ,赵某某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号,并联系了张某某(已判决)和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各被告人明知自己的银行账号可能会被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账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后各被告人的银行账号均被用于转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2020年1月至3月,徐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共收到转移诈骗资金5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各种量刑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了上述刑罚。
法官说法: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态势,衍生出大量地下黑色产业链。现实中,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贪图小利,主动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移资金,构成犯罪。法官提醒,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一定要注意保管,不要将其提供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则既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罪犯帮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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