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当庭履行了欠付的货款220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魏某某从事农资经销,刘某某多次在魏某某处拉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共计35585元。经魏某某索要刘某某支付了10000元的货款,剩余25585元未支付。多次催要未果后,魏某某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刘某某认为购买原告的农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喷撒农药后制种葵花父本不产生花粉的现象,导致被告重新购买粉源产生了花费,不同意全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魏某某认为,刘某某购买农药时称是为了促进生根,用后父本不产生花粉,为促进父本花期和生长,原告也积极想办法给被告免费提供了部分燕麦肥。
为避免矛盾加剧并产生新的矛盾,法官耐心细致的做了调解工作,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认真向当事人梳理案情,释法析理,并从情理与法理的双重角度出发,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手机转账支付剩余货款22000元,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金塔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不断提高办案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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