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们不是周四才加夜班么,今天周二咋就出来了?”当执行局法官站到面前时,被执行人王某讪讪地苦笑道。某涂料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王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涂料公司遂申请法院执行。
自元月份立案以来,被执行人王某一直以各种形式躲避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系外地来敦务工人员,平时通过打零工方式谋生,在敦煌没有固定居所,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局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和电子送达联系王某一直未果,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但“没有一股韧劲,怎能干好执行工作”,承办该案件的王法官了解到王某平时以替人刷涂料为生,就利用个人关系在装修圈子中多方打听,获知王某现租住于敦煌邻郊一处村庄的民居中。因数次白天找寻不见,执行法官改变策略,在夜间天黑以后前往,正好将刚回家的王某堵在家中。
王某眼见躲避执行和哭穷的策略不奏效,于当晚十一点半凑齐所欠执行款9000余元,如数上交执行局。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的王某因对被原告申请执行一事不满,在执行局办公室当众对执行法官进行辱骂、对执行工作进行无端诬蔑和诽谤。经两次警告无效后,法官拟决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报请院长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经王某妻子劝解,王某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言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向执行法官口头道歉并写下了悔过书递交法院,鉴于王某真诚悔过,法官对王某的行为处以训诫。
温馨提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代表国家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不容任何人亵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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