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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玉门法院:文明养犬不掉链,造成损害需担责

来源: 作者:安玉柱 责任编辑:玉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5/31 9:49: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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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玉门市人民法院花海法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2020年9月,张某去李某家索要葵花籽欠款,当张某推开李某收货场铁栅栏门进入货场时,李某门房前饲养的藏獒突然扑向张某,并将其咬住,后李某妻子赶忙从门房出来阻止,张某还是被藏獒咬伤。事后,李某以铁栅门上挂有“院内有狗”的警示标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等15486.36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称铁栅门上挂有“院内有狗”的标牌,已经进行了必要提醒,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李某常年收购农产品,在铁栅门上挂“院内有狗”的标牌,说明李某知道自己的藏獒会伤人,也知道将藏獒饲养在货场内,如果有人进入货场内会有被藏獒咬伤的危险。张某为索要欠款,理由正当,李某张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张某藏獒咬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李某的提示标牌不足以免除其藏獒伤人的责任,故李某应承担张某藏獒咬伤的主要责任。张某在推开铁栅门进入货场时,未做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被饲养在货场内门房前的藏獒咬伤,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随后,李某主动将赔偿款交与张某,该案圆满审结。

法官寄语:近年来,为规范养犬行为,多地出台了文明养犬的条例、规定,其目的也就是希望养狗人能够做到文明养犬,规范养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狗伤人主来赔”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