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法院花海法庭调解了杨某某诉李某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系玉门市花海大畅河某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2011年10月17日,经原、被告协商,将其土地承包给被告耕种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十年,合计租金154285元,但被告在2020年只向原告交纳租金20000元,剩余134285元未交纳,同时拖欠大畅河管委会土地管理费1200元及电力设施维修费1800元。索要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受理后,办案法官本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结合双方存在的矛盾焦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按照双方合同约定,2021年的土地租金被告要在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所以双方协商同意在法庭上对两年的土地租金做一次性调解处理。最终被告当庭履行100000元,并约定日期将剩余125000元给付完毕,原告也主动承担了土地管理费及设备维修费。整个调解的过程以人性化的方式,快速成功的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玉门市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用法治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