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玉门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马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2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由“西部宾馆”门前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劲隆”牌二轮摩托车前往步行街。后因马某某找不到摩托车报警,在派出所处理过程中,民警发现马某某有饮酒驾驶摩托车嫌疑,遂将其移交交警大队处置。经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74.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虽令人“啼笑皆非”,但教训却很深刻,法官再次提醒大家:勿存侥幸,远离酒驾;醉酒驾驶,害人害己;珍爱生命,以此为鉴。驾驶人员要时刻树立文明交通意识,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从自身做起,为自己和他人的出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