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分调裁中心审结了一起原告贠某诉被告牛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贠某是被告牛某的姐夫,2019年3月被告牛某承包了玉门某公司砂石料运输业务,因用砂量较大,2019年3月15日被告牛某找到原告贠某雇佣其运输砂石料并签订了《砂石料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运输费为18元/方,截止2019年11月底砂石料运输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牛某欠原告贠某运输费用共计160501元。原告贠某向被告牛某索要运输费时,被告牛某以玉门某公司未付承包费为由推诿,多次索要后双方达成用房抵顶运输费,但是被告牛某迟迟没有交房,无奈原告贠某一纸诉状将被告牛某诉至法院。
本案受理后,通过法庭调解,双方对运输费用160501元没有异议,但是对还款方式持有不同意见,原告贠某认为应该尽快还清所欠运输费用,被告牛某认为诉前双方已经口头达成用房抵顶运输费用的协议,应该按照口头协议履行。
办案法官本着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被告牛某当庭承诺运输费用于2021年5月以房屋抵顶的方式全部履行完毕,对于被告牛某提出的运输费用的履行方式原告贠某表示同意,最终双方握手言和,一场因运输费用纠纷引发亲戚间的纷争止于法庭调解。
玉门市人民法院分调裁中心以当前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将学习成果与审判实践相结合,充分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以行动诠释了教育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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