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玉门镇法庭充分运用庭前调解机制,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妥善化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起纠纷源于2010年9月,此时原告杨某甲不满6周岁,其父亲杨某与其母亲李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书明确约定:杨某甲由李某抚养,杨某每月承担200元抚养费,给付至杨某甲18岁止。双方离婚以后,建立了各自的家庭,并生育了子女。随着杨某甲考上高中以后,花费越来越大,再加上杨某甲因患有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李某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负担让李某不堪重负,生活陷入了困境,李某难以负担杨某甲正常的生活、教育费用,无奈之下,李某作为杨某甲的监护人向法庭提出抚养费诉讼,要求杨某承担杨某甲抚育费每月1000元。
办案法官通过与杨某交谈,了解到杨某一直对杨某甲关爱有加,不但按时给付抚养费,平时也不定期给付杨某甲零花钱,给杨某甲买衣服、买学习用品,父女感情深厚。办案法官考虑到原、被告间的特殊关系,一方面要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另一方面不能让一起诉讼伤害父女亲情,法官决定适用庭前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温和的方式处理纠纷。
本案的调解活动没有法槌的敲击和法袍的装束,也没有“原告”“被告”的称谓,调解活动气氛和谐,顺畅自然,主持调解的法官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语言充满温情,双方当事人也是语言温和,相互体谅,均能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从孩子的实际需求出发,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法庭当即给双方当事人制作并送达了民事调解书。
一起纠纷在和风细雨中悄然化解,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亲情,双方对纠纷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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