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 ,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在KTV消费时,因结账事宜与KTV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罗某某拒不支付消费款,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工作人员报警。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警情,民警将其带离现场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拒不配合,采取抱摔、撕扯、用脚踢踹等手段反抗,致出警民警及辅警受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警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按照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审结,不仅有效维护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常秩序,同时也警醒群众要提高法制意识和观念,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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