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原告耿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耿某与陈某系邻居关系。2017年1月,陈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从耿某处借款5万元,没有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3月。陈某给耿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陈某未偿还借款本金,截止2021年3月陈某尚未还款。由于耿某多次找陈某索要该笔借款,陈某均拒绝偿还,耿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应诉过程中,办案法官联系到陈某后,陈某虽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并对该笔借款没有异议,但称该笔借款是其朋友所借所用,只是自己签的字,自己之所以未偿还该笔借款是希望朋友偿还。经办案法官向陈某解读法律条文及释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陈某明白了自己在借款人处签名遂应承担还款责任,表示会及时偿还借款,并表达有调解意向。
庭审过程中,陈某希望能够免去一些利息。最终,经办案法官耐心调解,耿某同意由陈某当庭偿还5 万元,并免去全部利息。案件在双方握手言和中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不仅缩短了诉讼时间,也会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更能促进案结事了,让更多的当事人感受到案件的司法柔性和人文关怀,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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