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上午,玉门市法院民一庭调解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5月份,褚某某在肃州区某农业产业园承包道路施工工程期间,租用薛某某翻斗车从事拉运砂石料工作,双方口头对运费及结算事宜进行了约定,拉运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褚某某仅支付了部分油费,对其余费用一直拖欠未付,并于2020年8月出具了欠条一张。后薛某某一直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接到案卷后,通过查阅发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通过与薛某某、褚某某多次联系得知,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租赁费给付时间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庭审中,针对双方争议的内容,倾听双方的诉求及困难,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薛某某同意宽限一个月时间并放弃利息,褚某某承诺按时将租赁费支付,并将相关付款凭证交法院备查,至此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玉门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深入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理念,不断加大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坚持调判结合,将办实事、解难题落到实处,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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