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近日县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就与此相关。
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将电动车、黄牛、羊棚、车库、耕地等财产归原告所有,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抗辩称上述财产均为其母亲所有,并非其个人财产,故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无效,不予承担给付义务。因离婚协议虽系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但是为保证审判公正,办案法官分析证据材料之后决定前往被告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过走访调查,并与被告的母亲询问谈话,法官调取到了土地所有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的原件,最终确定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中所分配的财产权属,为案件审理过程的有序进行提供保障。
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审理一直以来都是棘手的问题,不仅因为离婚协议、具体事由等只有当事人双方清楚,更因为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因感情消耗导致情绪激动,使法院的调解、审理工作难度较大,所以县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更注重与当事人双方的沟通、调解,确保案结事了的同时提高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