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瓜州县人民法院南岔法庭用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强化公仆意识,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基层的困难、群众的烦心事,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原告席某与被告张某系多年邻居,两家关系素来要好,可就因为秋收时节席某的一次“好意帮忙”,却使两家伤了和气,席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究竟为何?法官如何公断?且听详解。
2020年9月,张某借用席某的农用拖拉机翻斗,用于自家耕地苜蓿草的收割装运,席某出于好心,自己驾驶拖拉机前往张某的耕地帮忙拉运苜蓿草,在装车完毕前往张某的另一块耕地途中,苜蓿草墩从车上滑落,不慎砸在席某身上致其腰部受伤。张某随即将席某送至医院治疗,但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2021年4月,席某将张某诉至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余万元,昔日门前好邻里,今却对簿公堂。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席某和张某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席某称其好心帮忙反而受伤,张某却未主动探望并拒绝赔偿。但张某表示也很委屈,认为其并未主动要求席某前来帮忙,结果席某主动前来帮忙未成,反而受伤索赔。在了解双方的这一心理后,为了消除矛盾,挽回昔日邻里之情,承办法官决心尽最大努力进行调解。首先,从法理角度详细向当事人讲解《民法典》及相关司法所解释中关于义务帮工的规定,使张某明白其作为被帮工人,席某受伤即使其无过错,但对席某的帮工行为并未明确拒绝,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从情理角度出发,从昔日邻里之情的角度入手,对双方做心理疏导,放下芥蒂,尽全力消除双方心理隔阂。
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握手言和,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做到了案结事了,还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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