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瓜州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被执行人李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慑于法律威严主动履行了义务。
2004年9月,被执行人李某向苗某龙(已故)支付1万元后搬进位于苗某龙所有的平房居住,李某占用该房中的5间,苗某龙一家占用3间。2016年11月,苗某龙因病去世,其子苗某继承该套房屋。期间,该房屋一直由李某实际占有。2017年,苗某向瓜州县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占有房屋并赔偿损失10万元。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占用的平房一院。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请求。李某未履行返还义务,苗某向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李某以该房屋是自己与苗某龙达成协议,已先行支付1万元,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房屋实际由自己占有为由拒不返还。法院向李某送达限期搬离通知书,李某仍拒不搬离,并扬言将采取极端手段报复苗某及其家人。
为避免矛盾激化,面对此种情况,由瓜州县法院院领导牵头,组织双方协调沟通数十次,寻求案件妥善执行。但李某依然态度强硬,以苗某不同意其提出的条件为由拒不履行,而苗某母亲因未拿回房屋多次信访,执行压力增加。
鉴于李某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涉嫌犯罪,瓜州县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公安局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李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积极主动搬离了房屋。因其态度较好且主动履行了义务,检察机关决定对李某不起诉。苗某终于拿回房屋,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表示认可,对法院付出的巨大努力表示衷心感谢,对执行过程中亲人的极端行为表示歉意。至此,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法律不是儿戏,切勿以身试法。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除要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外,还可能触犯刑法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