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11名工人共计20万余元工资,仍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近日,金塔县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在实际控制经营金塔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先后招录李某某、王某某等11 人从事设备架设、矿石开采等工作。2018年年初,因经营问题停工,被告人李某将工人工资清算后向李某某等11人出具了工资欠条,合计200235元。后李某潜逃,更换联系方式失去联系,采用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资。2018年5月,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该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该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到期仍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该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被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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