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到,房东为何赶走租客?年逾半百的厨师老曹遇上了糟心事,将以前的房东起诉到了法院。
2020年9月,原告曹某和被告李某在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时,将年租金定为往年租金的三分之一,却误将合同起止时间写为同一天。2021年4月,实际租期未到,房东李某电话通知曹某搬离房屋,无奈之下曹某只好交出钥匙搬离,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原告曹某认为租赁合同上的起止时间是被告李某错误书写造成的,实际租赁期限是一年,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退回多收的租金、押金和违约金。但被告李某则认为该合同是作为原(去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补充终止合同,因此租期在2020年9月就应到期。针对双方的争议,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分析了租赁合同的证据效力,向被告李某分析了证据的认定,让其认识到自己的失误。最终被告李某同意在抵扣原告曹某应承担的水电费用后,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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