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7月,何某某驾驶电动车与被告杨某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及其车上乘坐的原告段某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段某某无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系杨某某驾驶大客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段某某住院治疗共产生医药费18.1万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两项八级,一项九级,一项十级。
收到案件材料后,办案法官认真研判了案情,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基础。原告段某年事已高,希望被告及保险公司尽快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缓解经济压力,而被告及保险公司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双方仅对个别赔偿项目存在异议。为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法官组织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在法官多次释法析理和耐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表示会尽快履行给付义务。至此,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该案的顺利调解是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个小小缩影。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金塔县法院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行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立足案情尽最大力度为群众减少诉讼负累,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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