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0日,肖某向敦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21年8月10日,因肖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准时到庭参加仲裁庭审,也未提供未到庭的理由,敦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对肖某的仲裁申请以撤诉处理。8月12日,肖某以同样的诉求再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敦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肖某不服该通知又诉至敦煌市人民法院,本院审查后认为,敦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述处理结果系由于肖某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所致,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肖建军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阶段都应积极应诉、充分举证,避免由于自己的消极应对,导致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维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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